法律援助范圍
一、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2003年):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直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刑事訴訟中,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法律援助條例>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內政發(fā)[2004]358號)規(guī)定(2004年):
除《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法律規(guī)定應當或可以給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涉及虐待、遺棄和家庭暴力的案件;???
(四)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五)未成年人繼承案件;
(六)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內政發(fā)[2010]9號)規(guī)定(2010年):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授權,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規(guī)定的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內政字〔2004〕358號文件中擴大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的基礎上,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殘疾人、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三)因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案件;
(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造成損失請求賠償的案件;
(五)農村土地和牧區(qū)草牧場侵權案件;
四、《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2013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供辯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fā)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未成年人;
2.盲、聾、啞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yī)療申請或者發(fā)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五、軍人軍屬法律援助范圍(2015年)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在《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事項范圍的基礎上,申請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應給予法律援助:
1.請求給予優(yōu)撫待遇的;
2.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3.因醫(y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4.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
5.土地承包糾紛;
6.宅基地糾紛;
7.保險賠付。
六、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2015年)
在《法律援助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兩個文件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的基礎上,將下列案件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
(一)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案件;??
(二)涉及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案件;
(三)涉及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yī)療的案件。